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月23日向社会宣布,我省从2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据测算,此次调整各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涨幅都超过了12%。
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类地区从850元上调到960元,二类地区(我市有:市区、大丰市、东台市)从700元上调到790元,三类地区(我市有: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从590元上调到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7.2元调整到7.8元,二类地区从5.9元调整到6.4元,三类地区从5.0元调整到5.4元。一类、二类、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较调整前增长了12.95%、12.86%、13.56%。
但是,本次需执行的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的类别,目前还没有公布。各地将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不包括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这是我省时隔两年后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信号,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作出积极调整,有利于保持工资价位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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