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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丨《江苏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20-12-16 17:05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    浏览:700次

近日,省委印发《江苏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编办主任俞军就《实施办法》的起草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答: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在加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深化机构改革、优化党的执政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多次就加强机构编制法治建设、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作出重要指示。2019年8月5日,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这是第一部专门规范机构编制工作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配套制度。省委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贯彻,省委书记娄勤俭、省长吴政隆先后作出批示,要求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会同省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我省贯彻落实意见。省委编委审定的省委编办2020年工作要点明确,制定出台我省《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省委领导指示,推动《条例》落地见效,我省以党内法规形式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我省第一部专门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党内法规。《实施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和细化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机构编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机构编制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对贯彻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坚持优化协同高效,体现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做到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发挥机构编制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机构改革成果,提升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的现代化篇章、实现“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提供制度和体制机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简要介绍《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

答:从2019年9月开始,省委编办即着手开展《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一是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对机构编制管理现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省内外经验做法等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多次就整体架构、核心内容等组织研讨,形成《实施办法(初稿)》。二是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就相关重点难点问题和具体条目,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了解各方关切。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书面征求13个设区市委编委、编办,96个县(市、区)委编办,以及90家省级部门单位和法律顾问的意见。我们对这些意见进行认真梳理、逐条分析,尽量予以吸收。9月15日省委编委会第四次会议和10月19日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11月22日《实施办法》由省委印发。

问:《实施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实施办法》分为8章,共33条。制定《实施办法》主要突出以下4个特点:

一是突出互补性。一方面,对《条例》规定非常明确的内容,原则上不再重复。另一方面,对什么时候提出动议、报送主体及材料、审议形式等作出详细规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相关内容在执行《条例》的同时,着重针对我省实际情况补短板、强弱项、促提升,强调对违纪违规行为要追责问责。二是突出操作性。《条例》侧重于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的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相应细化。比如,对机构编制部门的论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明确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具体时限和办法,确保行得通、做得了。三是突出创新性。将我省在机构编制管理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定下来。比如,通过推行领导职数预审制度,从源头上解决了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又如省委编委会会议明确要求,推动编制资源向发展最吃劲的部门流动、向基层最繁忙的一线倾斜,等等,都在《实施办法》中得到体现。四是突出权威性。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强调机构编制事项必须专项办理。其中还特别明确,地区或部门单位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未到位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根据本级编委同意或经授权,暂停受理相关地区或部门机构编制申请。

问:4个基本环节是《条例》的重要内容,《实施办法》在哪些方面作了细化?

答:《实施办法》坚持贯彻中央要求,遵循《条例》规定,在此基础上,从操作层面对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4个基本环节作出具体规定:

“动议”环节,对提出情形、报送主体及材料等作出细化规定,明确5种情形可提出机构编制动议;机构编制申请事项以党组(党委)名义书面报送;机构编制申请事项应当一事一文,提交5个方面材料。

“论证”环节,区分体制机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以及编制和领导职数两类事项,分别细化6个和3个方面研究论证内容,并明确2类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具体情形。

“审议决定”环节,明确机构编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的2种主要形式,细化审议的5个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环节,明确各级党委对本地区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调整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对健全完善组织实施环节的各项制度机制作出具体规定。

问:《条例》明确6种机构编制工作禁止性情形,《实施办法》为预防这6种行为的发生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机构编制工作严禁以下6种行为:(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监督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各项政策规定、纠正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维护机构编制权威的一项工作。为防止和杜绝上述6种行为发生,《实施办法》对强化监督检查作出规定,明确各级编委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对于发现的机构编制问题,纳入统一标准台账管理,问题整改台账实行一事一账、全程留痕、动态更新、定期对账。对发现的“6个严禁”行为,明确各级编委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各责任主体,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通过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机构编制工作政策法规制度的有效落实,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

问:《条例》明确应当建立健全的机构编制7项制度,《实施办法》对此作了哪些规定,有哪些创新内容?

答:《条例》明确“三定”规定和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报告、部门职责分工协调、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领导职数审核、机构编制评估、机构编制核查等7项制度,《实施办法》作了相应具体规定。

关于“三定”规定: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是各部门各单位机构依法履职、配置内设机构、确定编制以及核定领导职数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实施办法》规定了“三个不得”:不得随意更改职责权限,不得擅自更改机构名称、增挂牌子或将挂牌机构分设,不得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或超规格配备干部。同时明确,“三定”规定印发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批复一年内,原则上不得作出调整。运行一年后确需调整完善的,部门可以提出调整的建议,经本级编办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也可以由本级编办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

关于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各部门应当结合机构编制年度统计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编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各级编委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本级党委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管理情况。

关于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部门在工作中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应当由涉及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意见,报本级编办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编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关于建立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在动态调整编制工作中,应当坚持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推动编制资源向矛盾最突出的地区、工作最吃紧的部门、基层最繁忙的一线流动。

关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推动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共用和相关业务联审联办,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关于领导职数审核制度:南京市及其市辖区副局级,其他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副处级,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副科级及以上的领导职数调整事项,经本级编委同意后,报上一级编办预先审核。审核通过的,报本级编委审批,同时抄送本级组织部门。

关于机构编制评估制度:在具有开创性、突破性、探索性的改革中,涉及新设部门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可以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先行批准筹建,运行一年经评估后再正式成立。部门、事业单位编制可以一次核定,根据组建进度和履职情况,分期分批下达,等等。

关于机构编制核查制度: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专项监督检查。各级编委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二是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本级编办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参与监督检查。

问: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请您谈谈如何学习贯彻《实施办法》?

答:省委书记娄勤俭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学习宣传,严格规范执行,抓好监督检查,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进一步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规范化。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各项规定落实,让制度落地生根。

一是认真学习宣传。各级党组织要通过中心组学习、专题培训等方式,推动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准确把握我省《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具体举措,切实增强尊规、守规、用规的思想和行动自觉。要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准确、有效宣传《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努力营造学习贯彻《实施办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严格规范执行。各类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抓好工作落实。要认真执行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等基本程序,以及机构编制报告、实名制管理、领导职数审核等具体规定,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以《条例》《实施办法》为依据,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方便的原则,制定新的制度、完善已有制度、废止不适应的制度,着力形成系统完备的机构编制工作制度体系。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推动各地各部门全面执行“六个严禁”,坚决杜绝“条条干预”,切实做到“四严四不”,真正让制度生效、铁规生威。